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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公司每月应汇总所有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当月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
  2、为兼顾地方利益,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将分税种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2007]119号文件确定的比例在南京、徐州、淮安三地进行分配并就地入库。各税种的具体比例为:南京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40.34%、38.38%,徐州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38.10%、39.31%,淮阴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21.56%、22.31%。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江苏中烟公司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总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税额的比例
  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消费税=江苏中烟公司当月消费税应纳税额总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税额的比例
  3、为做好应纳增值税、消费税额的分配工作,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在每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同时编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分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分配表》),作为税款分配入库的依据,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会计报表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给总机构。
  5、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四、日常管理
  1、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财务核算,规范各分支机构应设置的帐簿和相关财务资料。
  2、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该公司的税收监管,定期进行巡查,每年一季度内对上年度的涉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涉税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通报,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汇报。
  3、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对江苏中烟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缴纳的管理水平。
  4、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增值税、消费税情况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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