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10月23日召开的“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做好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3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可不断满足农业、农村、农民对金融服务的多层面需求,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对于在我市涉农区市县全面推开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推进我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规范运作,勇于创新,循序渐进,防控风险,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造成为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有特色,有活力,有较强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精品银行。
工作原则:根据中国银监会对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金融需求状况,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三农”、坚持特色。要明确思路,坚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竞争不充分的涉农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