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