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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93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1月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得富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2004年3月,经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美元(一期),投资总额增至3580万美元,生产经营范围不变。
  2005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5)554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300万美元(增加2800万美元)(二期),投资总额增至11980万美元,新增资本用于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2款。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验证(华星吴验字[2005]第144号),截至2005年7月4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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