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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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