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4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