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行[2007]10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不能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参照
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执行当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