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职业中介机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十四)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十五)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初评或具体办理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人员资质考核等工作。自2008年始,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1、按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要求,省和各辖市要设立由就业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及行业协会等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确认工作。
2、各省辖市要依据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A级信用机构评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负责向省推荐服务能力强、特点突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创新服务机构,作为由省评定AA级信用机构的备选机构。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省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AA级信用机构评定和AAA级信用机构推荐工作。
(十七)各地要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和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考核,规范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和运作程序,树立以人为本和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建立健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库,并通过本级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加大对名牌服务机构的宣传,形成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名牌服务机构的氛围,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机构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就业工作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