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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13.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内外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可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

  14.鼓励引进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来渝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争取总局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申请条件,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15.积极参与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市工商部门的协作机制,继续巩固川渝两地工商行政管理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垄断协作和沟通,努力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建立川渝两地著名、驰名商标企业目录,共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为名优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作,推动川渝两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加强执法办案协作,在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强制措施、罚没物资处理等方面相互配合。

  三、大力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6.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17.培育规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市商委、市工商局验收合格,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优势,为农民增收搭建信息平台,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之间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的产业链模式。推进农村商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支持市级中心镇市场设施建设。支持区县企业申办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会,免收商品展销会登记费。

  18.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注册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加大全市特别是“两翼”地区农村经纪人的免费培训力度,“十一五”期间每年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免费培训农村经纪人1万名,积极开展入门培训和后续培训。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载体,以批发市场所在地工商所和农产品产地工商所为依托,建立一批农村经纪人服务站,实现产销地服务站之间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之间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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