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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对外投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作为股东或合伙人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但可以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一)设立审批。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登记审查。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

  1.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一般实行书式审查,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在审查和受理阶段,登记机关收到有关的举报、反映或者发现申请人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查工作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人员应当制作《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3.举报或者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强制农民入股等超出登记机关职能权限的情况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告给当地区县党委、政府,待党委、政府查明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规范登记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

  (一)把好登记准入关。各区县局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不得随意搞“变通”和“突破”,更不得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做好注册登记指导和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各区县局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做好宣传指导、解释说服工作,引导申请人自愿遵守有关规定。经过宣传指导和解释说服,申请人仍不愿遵守有关规定或不能达到有关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登记。

  (三)加强调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件关乎国本和民生问题的大事,如何规范推进事关重大。各区县局在做好注册登记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研究、总结在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局也将适时召开座谈会或者现场办公会,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细化措施,共同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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