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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组织机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3至13人组成。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公司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监事会中的农民或者农民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七)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的到期日由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各股东用于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以最短期限为准。

  (八)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此类公司的章程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农民股东的权益。

  1.法定代表人不是由农民或者农民代表担任的,除应当由董事会选举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2.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除应当按《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比例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3.公司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单项投资(不包括股权投资)达到公司资产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章程约定)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4.对公司股权转让作出约定。

  (九)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

  有特殊原因确需向农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置换转让人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应同步申请办理股东、出资形式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登记时,公司应当提交变更出资形式的《验资证明》。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和顺序由公司章程约定,章程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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