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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股东。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1.实际出资的农民超过50人的,根据股东自愿,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村民委员会代行股东共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参加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投票表决权、董事或监事的提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诉讼权等),“委托持股协议”或“委托书”应当载明上述权利义务问题,登记机关应对有关协议或委托书的签订(制订)进行指导,但在登记时,有关协议或委托书不作为登记申请材料收取。

  2.实际出资的农民超过50人的,根据股东自愿,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实行信托持股,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机构,也可以是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采取信托持股方式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信托持股合同”,登记机关将受托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注册资本。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明确为股权投资,全体股东应当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2.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全体股东签署的“评估确认书”。截至登记申请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不得超过1年,《验资证明》的“验资基准日”不得超过90日。

  3.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汽车等其他需要办理财产权过户的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选择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方式申请公司登记。

  4.登记机关在核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5.股东以所分配的利润或者其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应予支持,并指导其办理出资形式变更登记。

  (五)财产权过户。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应当在登记前完善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

  2.以其他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其财产权转移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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