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07〕8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了落实市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部分区县探索的实践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一般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农民自愿;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

  (三)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四)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

  (五)有龙头企业参与;

  (六)有能人带头领办;

  (七)区县政府支持;

  (八)用作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形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仅限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