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字[1994]5号 1994年8月4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文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补缴;接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可按实际入库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给企业。

  各地对民政福利企业1-7月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要进行认真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