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
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五、删除第十一条。
六、删除第十二条。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