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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小时为6.8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小时为5.7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小时为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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