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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输入地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侵害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确保农民工就近就地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

  (二十四)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凡在城市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农民工,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民工中的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

  (二十六)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免费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其转移就业。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责任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减免费用、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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