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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探索具有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订我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六、着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要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子女入托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督促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与输入地农民工的婚育信息交流。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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