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在农村的招生规模。每个县区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围绕能源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人才需要,加强市、县两级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实用型人才。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抓紧研究制订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的有效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矿等采掘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要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对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办法,不设农民工个人帐户,只设立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在城市长期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为突破,将其优先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和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