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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面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或随意延长工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加强用工管理

  (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利益。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到当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分类建立我市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数据库。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使用童工行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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