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