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从2006年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编制制度。省(含中央)、市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于每年年初下达县区财政,县区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统一代编,实行报账制。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县级教育部门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逐校编制和汇总农村中小学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报经同级政府及人大审批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批复,并按预算进度向各学校拨付经费;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要提前预拨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省(含中央)、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各类专项资金,要全额通过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和拨付。专户设明细科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不纳入专户管理。县级财政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专户管理后,市级再拨付省级(含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专户所有资金实行项目直通车,由县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根据中省市关于各项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以两家联合文件通知到校,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到校。中省市用于危房改造、校舍维修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成立后,县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分校、分季度、分月份预算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农村中小学,其中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的预算资金拨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
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继续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推进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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