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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2008年,达到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年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即小学230元、初中3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仍按8 :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中央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低于基准定额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8 :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仍维持原承担方式不变。

  (三)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从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承担的配套资金,按照我市新的“两免一补”资金同一分担比例执行。

  2006年和2007年,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省、市、县校舍维修资金,集中完成全市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B、C级危房由县区自行解决。纳入危房改造的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不到位的,中央、省级、市级资金不予安排。对现存的D级危房集中改造后,省市不再实施大规模的危房改造,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保障教职工工资

  在继续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四、落实县区政府的管理责任,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县区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级政府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能撤出或减少

  认真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危房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决定;县区新增财力主要用于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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