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延安市区外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教科书费,并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免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下同)、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简称“两免一补”,下同)的实施范围,由农村公办初中、小学全部在校学生扩大到除延安市区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在校学生。
免杂费标准,按照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贫困县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并适当提高,即:2006年,为小学181元、初中233元;2007年,增加到小学190元,初中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非贫困生免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承担。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天1.5元,全年按240天计算。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市、县区资金分担比例从2007年起调整为:志丹、安塞、吴起、宝塔4县区承担辖区内所需经费的70%,市财政补助30%;甘泉、子长2县承担50%,市财政补助50%;黄陵、延川、延长3县承担30%,市财政补助70%;其余4县承担10%,市财政补助90%。我市原“两免一补”资金市县分担比例停止执行。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延安市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延安市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当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宝塔区按既定比例分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实行“两免一补”同时,按照中、省规定,按在校学生数补助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我市实施范围为除延安市区外的所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实施时间及步骤如下:
2006年,省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 :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同时,县区财政按小学40元、初中60元的市定标准继续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
2007年,省上落实的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为小学20元、初中40元,仍按2006年分担比例和相关要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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