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延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
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时期,目前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我市房产地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监管工作相对滞后,房地产市场无序竞争比较突出,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房地产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强烈,已经成为当前群众投诉上访的热点。因此,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切实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要坚持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市国土局不予批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发改委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市房产局要加强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完善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建立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手续,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我市房地产企业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