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征迁实施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一)川地: 每亩12.6万元
(二)台地: 每亩5万元
(三)山地:每亩5000--8000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被征迁房屋的区位、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补偿款。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 第2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就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在本村空闲土地上进行安置。
(二)异地安置:被征迁人持有关房屋拆迁的手续在市、区经济适用房内选择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价格进行结算。超出返还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