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一、山台地每亩5万元
二、山坡地每亩5000-8000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征迁向被征迁人支补偿款。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第26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凡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由征迁人统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楼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5、新建楼房周期为18个月。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