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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集体企业。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乡村集体企业;按照市工商局下发的《天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津工商企字〔1999〕第6号)的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负责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部门和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按月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个私办)报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港澳台企业报告期末的从业人数;报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报告期内数据和同比增幅,以及分别占全市总量的比重,同时向各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上述指标。按季度向市个私办报送本地区生产总值和国有经济、外资港澳台经济、民营经济报告期内的增加值和同比增幅,以及分别占本地区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同时向各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上述指标。
  (二)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向同级统计局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外资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注册资本金的报告期末时点数和同期数据;新登记注册的户数和注册资本金的报告期内数和同期数据;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报告期末的从业人数。市工商局按季度向市个私办报送民营企业集团户数;注册资本金分别在1亿元、1000万元、1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户数的报告期末时点数;民营企业引进外埠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以及吊销、注销民营企业报告期内的户数。
  (三)市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分税种、分行业报告期内的税收额和同比增幅,以及占本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本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报告期内数额和同比增幅。
  (五)人行天津分行。负责按季向市统计局和市个私办报送全市国有经济、外资港澳台经济、民营经济报告期内的贷款额,以及同比增幅。
  (六)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市场准入类事项的前置审批受理、审批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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