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为规范民营经济统计口径,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考核机制,现就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经济统计范围
本意见所指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的统计除上述范围外,还包括按照自然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出资额的份额整合推算出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如有新的统计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包括:按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符合个体经营条件,有独立经营地点(含家庭)或进入商场、商城、市场、学校等地方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农民不以耕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家庭牧业、林业、渔业等养殖业、个体捕捞业。
(二)私营企业。包括: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组建的企业,以及由私营企业出资控股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等法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5个设立人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