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省市环境保护重要决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完成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指标等。
(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各县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执法、排污许可证、环评、“三同时”等环保制度执行情况,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水源保护区管理、生态示范区创建、清洁生产、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等。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平时考评、年终考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实行百分比考核计分。
(一)平时考评(占20%):由市环保局根据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暗查,以及掌握的各县区环保工作情况,结合各县区年内发生的污染事件、环境信访、中省市媒体曝光等项内容综合评定计分。
(二)年终考评(占70%):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制定评分表,确定考核指标和分值。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一名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检查方式,根据检查情况按打分表进行打分。
(三)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占10%):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各县区考评3项得分,依此确定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评排序,报市政府审定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设若干“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综合奖”和“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单项奖”,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各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分数作为“十一五”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书总考评的依据,每年的分数累计作为评定“十一五”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排序。对完成任务优秀的县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五年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将送达监察、人事和组织部门,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