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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乡镇站和区域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按照省编办的要求,由市编办商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下达。总体原则是要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参照《农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人事部、林业部人地编发〔1990〕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县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六)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要利用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机遇,从大中专院校中吸收一部分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新进人员的选拔标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七)健全考评评价制度。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八)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各县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组织。应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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