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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积极引导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实力和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创新民营企业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多种担保形式。发展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质押,积极发展动产抵押、质押。积极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尝试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和抵押、质押、担保组合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
  (十五)积极培育多元化民营企业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我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保荐、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多元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十六)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民营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十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明晰责任边缘和界线,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协作性、一致性。通过“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改善和提高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重视在法规和市场准入许可中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建设,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
  (十八)宣传现代金融知识,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熟悉、有效利用各种融资工具,提高融资能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九)积极发挥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体制、机制等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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