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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根据民营企业的规模、信用以及融资后资金的用途,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融资机制
  (十)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大力推行BOT、 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资方式,遵循行政许可“非禁即入”原则,积极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参照《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鼓励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民营上市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
  (十二)推动企业间经济协作,鼓励大企业以垫付生产资金、提供原料、预付货款、提高定金比例、货物自提、承担运杂费和保险费等形式,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支持。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地方金融生态建设
  (十三)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按照坚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稳步发展地域性、行业性的互助式担保机构的思路,支持建立政府出资引导、社会力量和民营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的担保机构,逐步构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两级财政部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为各区县担保机构实行分保制度。各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增信服务。市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区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于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有关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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