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铜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持公共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实行单位自管与社会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进行确认和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者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进行监督和制止。
第四条 教育、文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宣传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劝阻吸烟。卫生部门应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控烟氛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网吧、大众歌舞厅、游艺厅(室人室内游泳池(馆)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博物馆的展示厅等;
(三)宾馆的会议室、报告厅;
(四)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
(六)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售票厅(室);
(七)书店、邮政、电讯和金融、证券机构对外营业场所以及经营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