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六)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七)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户外广告、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换气扇、广告灯箱、遮阳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收集、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