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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设置,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妨碍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或行人通行。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供电、邮政、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与整洁。
  第二十三条 街巷下水道要保持畅通,下水道口要保持干净,窖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及时清除。
  第二十四条 市区道路应始终保持平整、完好、洁净、畅通。如有破损,应及时补修。环卫专业队伍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清扫、洒水压尘,道路积雪、积冰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城市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规范、美观。各类车站候车棚、站牌等设施应美观大方、整洁卫生,无损坏锈蚀现象,要定期油饰刷新。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修饰。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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