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及独立工业(矿)区、旅游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按属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