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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月12月28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铜川市政府令第2号 1995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境、滞留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坚持市、区、街道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铜川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重点监察两区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要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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