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庭院绿化、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风的未单独设立水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第十五条 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损坏绿化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第十六条 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居民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供水企业应积极探索对传统抄表计量收费方式的改革,推进抄表收费方式的现代化。
第十九条 实施费用和供水设施产权。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二)已建成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不同住宅类型,测算出改造费用标准,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水表户外计量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五)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为界,城市管网至水表的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水表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于用户”的原则界定;对于用户内有消防栓的,其产权划分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旁的消防闸门为界,消防闸门及外部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原则界定。供水设施产权界定和移交应严格履行验收、移交、签证手续,明确权利和义务,积极稳妥地进行。
(六)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计价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间的供水设施管理,按建设部等部门《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水表户外计量实施后,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