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在建住宅,应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三)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执行《规程》,配套建设水表户外计量设施。
第七条 已建成住宅的改造。
(一)按照结合实际、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计划;推进工作进度。
(二)已建成住宅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应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适用美观的要求,保障居民的正常活动。
(三)已建成住宅中一户多表的,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形式改造为一户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
(四)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可申报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应优先安排,组织施工。
(五)居民也可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要及时受理,统一实施。
(六)对需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城市住宅。在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未确定前,改造时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实施。供水企业抄收水费时,暂按计价结算计量总水表计量收费;待供水设施产权明晰后;过渡到抄表到户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得作为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使用。
第九条 住宅给水安装、改造所使用的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级认证确认的新型管材、管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
第十条 水表户外计量安装改造工作,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勘查、规范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过程中,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条件(主要是水压),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顶水箱。
第十二条 在安装及改造过程中;其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住宅建筑中如存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