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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陕西省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宅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由易而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分类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 已建成住宅凡具备条件的可逐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住宅。
  (一)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住宅内的给水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参与工程验收,保证给水达到水表户外计量的要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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