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
(铜川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和占用费的清收工作,减少财政资金损失,防止国有资本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收范围。历年来资金管理机构直接投放的借款,同级财政部门移交的借款,代管的省级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占用费,均属于清收范围。
第三条 清收对象。有财政周转金借款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均属于清收对象。
第四条 清收办法。
(一)对借款单位统一实行激励优惠政策,鼓励归还借款;
(二)对区县财政、生产资金管理部门不能按时完成市级下达回收任务的,实行市财政预算扣缴办法;
(三)对市级有关借款单位屡催不还的,由市财政在该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的拨款中抵扣;
(四)对没有货币还款能力的,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进行评估折价,以物抵债;
(五)对通过以上办法仍无法清收借款的,实行依法追缴。
第五条 激励优惠政策。
(一)对“重合同”、“守信用”,能按期足额交纳占用费的单位,且能归还借款本金的,按归还本金的20-30%给予奖励。
(二)对经营状况不稳定,拖欠部分占用费的单位,如能归还本金,免去归还本金所拖欠的占用费和滞纳金。
(三)对区县管理的省、市两级借款,本金按年度还款的5 0%返还,占用费按上交的60%返还。从返还占用费中可提取10%的奖励基金,作为弥补单位办公经费、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但对通过市财政预算扣款收回的,不享受还款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