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防雷检测机构所用检测仪器应当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④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资格,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超出资质、资格规定范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防雷产品、防雷装置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八)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