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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雷工程设计经审核不符合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八条 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实施随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工程进行综合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应当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作为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结论。
  气象主管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防雷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整改,同时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报告,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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