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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电力、通信、交通、广播电视、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1)一类防雷建(构)筑物主要指: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二类防雷建(构)筑物主要指: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年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主要指: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市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年,且小于或等于0.3次/年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四)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建设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报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图纸审核。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作为审核内容之一。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图纸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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