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查、核准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的防雷装置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对因雷电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