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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设认定、命名的单位数额指标;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已经签订并实施技术合同的下列单位,均可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和认定命名:
  (一)科研院所;
  (二)大专院校;
  (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领导和技术合同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执行《合同法》、《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技术贸易相关政策规定;
  (二)设有技术合同管理职能机构或者技术合同专职管理人员;
  (三)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技术合同的标的明确、内容具体、条款完备;
  (五)履行技术合同的保证措施具体、明确、落实;
  (六)能够按照《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七)在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
  (八)重合同、守信誉的相关记录和事例;
  (九)有关诚信经营的其他事项和受其他方面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 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表”;
  (二)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的, 予以认定,并提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确认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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