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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科研院所、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技术贸易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强诚信合作经营,保障技术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合同法》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是市人民政府授予签订、践诺技术合同并有良好经营信誉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作好有关工作。
  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和相关监督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认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8至10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科学技术、合同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法律、经济技术贸易专家担任,其中经济技术贸易专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委员经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后,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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