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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基层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人口密集场所(特别是城中村)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好应急必需器材;市政、天然气、自来水、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区县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帮助有条件的社区布局电子监控设备,便于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六)健全和完善应急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宣传培训,使应急管理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应急管理中的保险、抚恤政策,解决基层群众和基层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为应急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平时要组织抓好突发事件隐患的排查和预防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不断总结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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