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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建立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或明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办事人员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并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为扩大应急预案的覆盖面。社区、乡镇、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发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的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完善基层应急管理机制。基层应急管理机制要具体、细致、科学合理,既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还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途径,要使应急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基层应急管理要重点完善四个方面机制。一是预警机制,能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早期化解和妥善处置提供依据;二是响应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协调机制,能协调落实应急处置中各部门的职能任务,实现各部门间资源的整合共享与综合利用;四是社会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解决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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